3.5.3.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m^2。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m^2。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全部表面积计算3.5.4.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至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大于或等于40
机房气体灭火
3.5.3.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m^2。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m^2。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应按全部表面积计算3.5.4.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至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罐容积小于400m^3时,不应小于30,大于或等于400m^3,小于1000m^3不应小于45。大于或等于1000m^3,不应小于80。2)当罐区内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3.5液化烃罐区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确定:3.5.1.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为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5.2.液化烃储罐容积>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储罐容积≤100m^3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但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喷头选用原则:(5)顶板为水平面的轻、中危I级场所中的居室、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标准覆盖面边墙型喷头(K=80,DN15)保护跨度:轻危险级3.6m,中危Ⅰ级3.0m。扩展覆盖面边墙型喷头(K=115,DN20)至大保护跨度:应按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6)公共娱乐场所、病房楼、老人院、福利院、少儿及残障人集体活动场所、地下商业及仓储用房应采用响应喷头。至大净空高度大于9m的仓库应采用响应早期抑制喷头(ESFR喷头K=200)。但严重危险级场所不应采用响应喷头。
喷淋系统设计中的喷头选用原则?(1)闭式喷头适用场所的室内至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12m(上海18m):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8m;仓库——9m(采用ESFR喷头13.5m);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12m(上海8m~18m)。(2)闭式系统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温度30°C。一般场所采用68°C,厨房、洗衣间采用93°C。(3)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采用直立型喷头。(4)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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