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 31 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 [2012] 140 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4] 66 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令 第4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程中土壤环
常熟土壤45项检测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 31 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 [2012] 140 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4] 66 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令 第4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程中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场地调查评估工作阶段实际需要,编制《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和结果呈报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备案。
领域
农用地
种植用地
居住用地
绿色建设用地
园林用地
检测项目
必测项目:镉、、、铅、铬、通、镍、锌
其他选测项目:总量、总量、苯并(α)芘等
标准依据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200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18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土壤质量总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4550 GB/T 17136)
《土壤质量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
《土壤质量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GB/T 17139)
《土壤质量铅、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
2,“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令第39号)第21条规定:“污染者必须按照的要求对污水排放进行自我监测。县级以上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
许多企业不知道自己的“三废”排放,因为他们从未进行过系统的监测,即使没有监测设备、人员和技术条件。由于没有基础数据,企业无法做出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的决策。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人员和技术条件,定期监测污染物的内外排放点,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和生产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生产控制和污染控制装置的控制。监测数据也是实施环境责任制和判断异常排放的依据。
随着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和环境保规的不断完善,iso 14001、osas 18001、sa 8000系统认证将要求工厂提供环境监测报告,对工厂环境进行测试和监测已成为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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