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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数据拥有者
经个人同意后直接获得数据的结构为数据的拥有者,数据拥有者在用户知晓数据用途并得到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做特定用途的数据处理。
数据的拥有者具有数据的使用权,更重要的是具有保护数据信息的职责,应保证数据不被泄露、不被用作其他用途、应接受合规性审核。
数据的拥有者需要设定数据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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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作者:北京派客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数据治理数据拥有者
经个人同意后直接获得数据的结构为数据的拥有者,数据拥有者在用户知晓数据用途并得到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做特定用途的数据处理。
数据的拥有者具有数据的使用权,更重要的是具有保护数据信息的职责,应保证数据不被泄露、不被用作其他用途、应接受合规性审核。
数据的拥有者需要设定数据安全的责任者、监督企业数据应用。
数据治理数字标准
数字化社会的体现标志是什么,笔者认为数字化社会的标志不是数字应用场景的具体化,也不是数据应用的多样化,而是全社会对数字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共同的规范,所有的数字化活动应遵循相关的要求,比如分类分级标准、数据安全规范、数据保护条例等等。
全社会将从行业归属角度,逐步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其中离不开的引导,分类分级的标准将是未来数据大融合、一个数据标准的数据基石,如何做好分类分级,凝聚社会共识,该类工作将会以咨询的方式完成规划,以公示的方式完成补充,形成数据分类分级标准。
数据治理数据形态
作为数据安全工作者,了解企业自身数据的步就是数据形态的认知。数据体量有多大,是TB、PB还是ZB级?哪些是结构化数据、哪些是半结构化数据、哪些是非结构化数据?这些数据都存储在哪里,企业都用到了哪些种数据库,是传统的关系型数据库、Mpp数据库、K-V数据库还是基于Hadoop的数据库?这些数据的增量情况如何等等,都属于数据形态的范畴,都需要梳理了解。
数据治理过度采用GDPR对国内的影响
与欧盟的国情不同,法律也不同。与欧盟相比,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关于个人数据保护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类似的相关条款基本都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或标准中,边界和惩处力度不如GPPR明确,因此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基本还是依靠数据数据服务商单方面自律性的承诺,缺乏强制力。在数字经济大爆发,又缺乏明确约束力的背景下,许多企业制地采集使用个人信息,甚至会出现企业间数据共享、交换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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