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分区应与火灾报警探测区域面积要求相吻合(1)对于面积较小房间的防烟分区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2)较大房间内,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应大于24m;(3)对于宽敞通透的大房间,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应大于36m;(4)对于室内高度大于6m的空间场所,长边不应大于60m,即使有自然对流条件,也不应大于75m 。2)防烟分区应与火灾报警探测区域面积要求相吻合。因为火灾自动报警的探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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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分区应与火灾报警探测区域面积要求相吻合
(1)对于面积较小房间的防烟分区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2)较大房间内,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应大于24m;
(3)对于宽敞通透的大房间,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应大于36m;
(4)对于室内高度大于6m的空间场所,长边不应大于60m,即使有自然对流条件,也不应大于75m 。
2)防烟分区应与火灾报警探测区域面积要求相吻合。
因为火灾自动报警的探测区域,是在报警区域内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火灾报警区域可能包括若干个探测区域(如:一个防火分区、一个楼层或整栋建筑)。而火灾探测区域则应是起火点附近受火灾烟气影响明显的防烟分区。所以,确定防烟分区面积时一定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区域面积要求相吻合。否则,容易导致不报或误报火警。
大型公建空间划分防烟分区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
因为某些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视角追求通视效果,划分防火分区时,只是局部采用防火墙、楼板等防火分隔构件,尽可能设置平时“隐蔽”的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防火分隔设施。如果挡烟垂壁围合的防烟分区跨越了防火分区,就会破坏防火分区的保护范围,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不堪想象的“跨区火灾”。因为其平时“隐蔽”的防火分区隔断设施是凭靠防烟分区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驱动后才能形成功能。而在火灾初期,在防火分区尚无“隔断”情况下,如何设置挡烟垂壁?如何科学处理设置挡烟垂壁与防火分区的关系?这是大型公建空间划分防烟分区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

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小清晰高度,小清晰高度应按本标准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活动式挡烟垂壁底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
对于活动式挡烟垂壁尙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3.3条要求: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此条款与《烟规》附录B中房间净高-烟层厚度的小值是一致的。本文建议:活动式挡烟垂壁底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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