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此引起的相关当事人侵权与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更具体一点讲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当将这一概念应用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领域时,其含义更为广泛。从大的方面讲分为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an全管理法规,引发了事故,因其行为的违fa性,按照道路交通an全违fa查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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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此引起的相关当事人侵权与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更具体一点讲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当将这一概念应用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领域时,其含义更为广泛。从大的方面讲分为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an全管理法规,引发了事故,因其行为的违fa性,按照道路交通an全违fa查处程序规定及相关法规应当受到的各种行政性处罚;
刑事责任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其肇事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需要受到刑fa的约束与处理,常见的有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等;
民事责任则是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对其他方产生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公an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第7条规定:“公an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zhang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zhang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处理交通事故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包括当事各方的实体权利和处理事故的程序规定,事故各方的法律义务和部门的法定职责,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和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和金额,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的行政救济规定。这些不同的内容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其中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性规定。
《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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