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基坑边缘以外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3.2.5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尺寸、施工工法、支护结构形式、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清远基坑监测工程
沉降监测点布设
在基坑
清远基坑监测工程
5.3.1 基坑边缘以外1倍~3倍的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周边环境应作为监测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测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3.2.5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设计深度、隧道埋深和断面尺寸、施工工法、支护结构形式、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包括主要影响区和次要影响区。
清远基坑监测工程
沉降监测点布设
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埋设基点3个,利用这3个基点相互检核其稳定性;支撑立柱沉降监测点设置:在支撑立柱的顶部焊接符合要求的钢制加工件;周边建(构)筑物沉降监测点设置: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拐角处,离地面20㎝,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电路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一定距离;周边土体沉降监测点: 沉降观测点应埋设原状土层中,加设保护装置,沉降观测点稳定后,方可进行初始观测和一般观测。
基坑监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中术语,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在建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测量和监视工作。也能从侧面证明上述监测期。
基坑监测期间涉及施工安全、监测成本等问题。该费用一般规定由建设方支付,具体视合同约定。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对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等做出规定。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清远基坑监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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