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继承中,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才能按照遗嘱继承来分配遗产,如果遗嘱无效,也就是说遗嘱根本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就等于法律上不予认可、不予承认,对于不予认可、不予承认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认可、法律承认的事实办理。例如,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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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才能按照遗嘱继承来分配遗产,如果遗嘱无效,也就是说遗嘱根本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就等于法律上不予认可、不予承认,对于不予认可、不予承认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认可、法律承认的事实办理。例如,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无效可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全部无效时,所谓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就丧失了“继承”死者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涉及的财产,全部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部分无效时,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则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临时使用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关于临时用地,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一份重要文件,详见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那么,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研究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从继承开始的时间起算,可以产生多种法律关系。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分割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到期债权,继承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主张偿还。

为了解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典》在88条中又规定了继承权的长存续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说,继承人向人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在被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的20年内行使。20年期间届满,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但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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