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此引起的相关当事人侵权与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更具体一点讲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当将这一概念应用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领域时,其含义更为广泛。从大的方面讲分为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an全管理法规,引发了事故,因其行为的违fa性,按照道路交通an全违fa查处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此引起的相关当事人侵权与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更具体一点讲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当将这一概念应用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领域时,其含义更为广泛。从大的方面讲分为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an全管理法规,引发了事故,因其行为的违fa性,按照道路交通an全违fa查处程序规定及相关法规应当受到的各种行政性处罚;
刑事责任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其肇事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需要受到刑fa的约束与处理,常见的有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等;
民事责任则是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对其他方产生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an机关已经从事故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作出了程序性规定,要求当事民jing严格认真履职、集体研究、客观公正的划分责任,并且设置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违规处理等救济性制度,足以保证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尽管如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毕竟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认定过程中必须有其法律依据,而且这些依据应当成体系,不可以孤立地应用。这就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体系进行梳理,明确其渊源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从交通事故处理的角度,重点明确了交通安全违fa行为类别及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定原则,如第91条则规定:“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92条则对逃逸交通事故做出了认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则专门用一章描述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的问题,其中第60条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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