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人院公报,在司法领域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者,也是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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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人院公报,在司法领域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者,也是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在解决商事交易中的合同僵局。合同僵局是非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交易中大量真实存在。如果不妥善解决,必然带来重大效率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无谓的消耗。现行法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等都有其特定指向,德国法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并不成功,均无法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因此,典起草中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典是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实现典制度的良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是合同解除的例外规则,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它不会颠覆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带来额外的道德风险,也并不违反我国既有法律传统。起草中的典写入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既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诉讼,是指人院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所确认的事实和有效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算是解决合同正义的Z后一道屏障,之所以说“Z后”,是因为对于诉讼外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若一方未予履行,另一方仍可就其对和解、调解协议的违约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证遗嘱曾是常见的遗嘱形式,但是在订立遗嘱后还需要到公证处公证,耗时耗力。现在《典》新增了两个遗嘱形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相比于之前遗嘱形式更加灵活。但是订立这两种遗嘱必须要两个及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打印遗嘱需要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录像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日期,才是有效的遗嘱。如果父母一方未立遗嘱而意外去世,为了保证公平,包括房子在内的所有财产一般应当根据法定继承人的数量平均分配。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存在行为的,应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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