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特征与单个的自然人和公人相比,合伙具有以下特征:(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1)生命有限。(2)责任。(3)相互代理。(4)财产共有。(5)利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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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的特征与单个的自然人和公人相比,合伙具有以下特征:(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1)生命有限。(2)责任。(3)相互代理。(4)财产共有。(5)利益共享。

隐名合伙,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特征1、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合同。2、隐名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3、隐名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优点1、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投资积极性,更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用于生产。2、有利于在增强公民的投资积极性的同时,切实地保护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缓解各类经营者对资金需求的压力,促进经济发展。4、有利于解决现实生活与实践中遇到的难题。5、确立隐名合伙制度符合合同自由的法制原则。

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怎么认定合伙成立?
张某是一个体工商户的老板,赵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19年10月,张某与赵某协商,准备成立一个艾草公司,张某拟投资60%,赵某占40%。由于两人关系较好,赵某又在公司上班,没时间经营,就委托张某管理。但两人没有订立合伙协议,赵某投资10万元,张某收钱后出具了借条。 艾草公司于2020年4月开始生产,并且效益较好。到了同年12月,赵某要求查看公司账目,张某却一口回绝,称公司是自己的,并表示当时的15万只是自己借赵某的,赵某急忙到工商部门查询,得知公司是由张某一人注册的。赵某无奈只能向提起,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2018年杨某与几位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几个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期限为四年,如未到期退伙则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因为经营不善火锅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20年5月杨某提出要退伙,并从公司账户中撤出了自己的投资,导致后期火锅店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出现了更大的亏损,其他合伙人便将杨某起诉到要求其分担债务并赔偿因其退伙造成的损失。而杨某则辩称自己已经事先通知过其他合伙人要退伙,因此拒绝赔偿。
之后经审理:查明杨某退伙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退伙条件,遂李某分担企业债务并赔偿因其退伙所造成的损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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