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先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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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先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破产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理、分配。组由人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Z高人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破产程序】
1、企业被人院宣告破产;
2、人院组(裁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建);
3、组接管破产企业;
4、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人的财产,追回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个月至宣告破产至日期间内处理的财产;
5、组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院裁定后,组根据方案清偿企业债务;
7、工作结束,应当向人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组;
8、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9、人院终结破产程序后,组应在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办理注销登记;
10、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置财产,由人院负责追回。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存在行为的,应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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