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何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为“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典》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为了将遗嘱继承和其他继承区分开来,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条件:(1
婚姻家庭咨询服务
遗嘱继承。何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为“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典》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为了将遗嘱继承和其他继承区分开来,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条件:(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2)立遗嘱人;(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4)遗嘱中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

人院遗产管理人所适用的程序。利害关系人是“申请”遗产管理人而非“起诉”,可见立法机关认为这类争议不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如此似乎只能以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的受案范围并未规定兜底条款。所涉争议是否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有待出台相应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以解决程序配套问题。
人院确定遗产管理人应考虑的因素。人院确定遗产管理人时,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尽可能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有利于遗产的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具体考虑的情形包括:被继承人是否订立遗嘱,遗嘱是否附有义务;主要遗产实际被占有、使用、收益的情况;

在现实中,继承开始与遗产分割存在一个时差,这就发生了转继承的问题。继承开始,遗产所有权即整体移转给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而遗产分割,是将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为各自财产的过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所应继承(或受赠)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即转继承(或转遗赠)。转继承也称为连续继承、二次继承或再继承。在转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接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后,则不发生转继承。
确定遗嘱生效的时间。遗嘱是立遗嘱人按照法定方式,生前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于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立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可以依法变更、撤销,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立遗嘱人时)遗嘱不可能再发生变化,这时才能依法判断遗嘱的有效。确定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继承开始时,原属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即应转移归继承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人所有。财产的意外风险责任,也应随之而转移。继承开始后,即使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其所有权应当为继承人所共有。遗产分割时所有权的确定,应当追溯到继承开始时。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遗产实际所得的时间不是一个概念,这两个时间不能等同。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