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中应载明以下信息:
(1)《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金属阀门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认证咨询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中应载明以下信息:
(1)《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制造地址,许可项目、许可子项目、许可参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2)《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载明许可证编号,单位名称、住所、充装地址,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充装介质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许可证变更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名称改变;
(2)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的名称改变(以下统称地址更名);
(3)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充装地址搬迁(以下统称地址搬迁);
(4)多制造地址(充装地址)中一个或者多个制造地址(充装地址)注销(以下简称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
(5)许可级别改变;
(6)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许可证书(原件,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和变更核准资料(无法在线核验时)。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许可证,并且收回原许可证;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特种设备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
元件组合装置级燃气调压装置原来按TSG D2001-2006限定范围是额定压力1.6MPa以上,TSG 07-2019颁布后提到元件组合装置许可产品范围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现TSG
D2001-2006已废止,我公司原有的级燃气调压装置许可证的制造范围怎么界定呢?是不限额定压力范围呢还是仍然限定额定压力1.6以上?额定压力1.6以下的燃气调压装置仍然不在特种设备许可范围内。
答复:根据2019年3号公告和《TSG07-2019》,《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内的燃气调压装置都应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包括额定压力位1.6一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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