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an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应当定性为证据性的确认行为。公an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体系是民事侵权认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不可以完全等同。
公an机关适用相关法律规则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注意一些具体事项: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果关系的确认原则、违fa行为与过错以及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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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an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应当定性为证据性的确认行为。公an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体系是民事侵权认定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不可以完全等同。
公an机关适用相关法律规则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注意一些具体事项: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因果关系的确认原则、违fa行为与过错以及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此引起的相关当事人侵权与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更具体一点讲是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当将这一概念应用到公an机关交通管理领域时,其含义更为广泛。从大的方面讲分为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交通事故刑事责任、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了道路交通an全管理法规,引发了事故,因其行为的违fa性,按照道路交通an全违fa查处程序规定及相关法规应当受到的各种行政性处罚;
刑事责任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其肇事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需要受到刑fa的约束与处理,常见的有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等;
民事责任则是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对其他方产生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为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它代表公zhi部门行使证据调cha、采集与管理服务职能。尤其是其证据调cha与分析的职能如同授权给公an机关行使侦查职能一样,同样具有quan威性与不可诉性。这本身体现了和人民对公an机关的信任。
其次,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一种特殊的部门法律,该法律有规定优先适用该法律条款,未有规定的适用其上位法律;
再次,明确公an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方法基础,以因果关系为主,强调原因力。迄今为止,有关原因力大小的比较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成熟理论体系,并在各个省市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细则认定中被采用。
强调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者仅交通事故现场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等,这一点将其与交通事故赔偿所确定相关法律当事人区分开来,明显体现出公an机关交通事故认定关注的焦点在于考量事故现场当事人的行为对车辆运行控制的直接影响,包括注意义务的违反与过错等。
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交通关注的是整个事故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客观性,但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在于其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责任有无与大小。因为这种责任的划分直接与他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相关联。因此围绕交通对事故所形成的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可复议性一直争议较多,其目的还是在于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范交通在认定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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