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
派遣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People's Government规定的minimum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与传统的用工方式相比,劳务派遣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劳务派遣特殊的三方关系构造也容易被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来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确认了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同时对其从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制。为控制劳务派遣的滥用,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由第十一届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the State Council劳动行政部门会同the State Council有关部门规定。人力资源1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6月20日公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4日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完全派遣:由我单位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工人招牌、办理保险、发放工资、健康体检等。
(2) 转移派遣:由用人单位自行招牌、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我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我单位负责员工的薪酬、福利、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 减员派遣:指用人单位对自行招牌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我单位。由我单位代付有关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项社会保险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管理费用。其目的是减少用人单位固定员工,增强用人单位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才资源弹性。
(4) 试用派遣: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我单位,后以派遣形式试用,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选拔误差风险,有效降低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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