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
A立体车库安装维修资质申办条件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要求(塔式/升降机、停车库、缆索式、桅杆式):
①场所要求:
生产车间厂房3000㎡、办公场所300㎡、仓库200㎡。共计3500㎡以上(应准备相应的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协议,不少于5年且面积符合要求)
②设备仪器要求:
△塔式、升降机(部分需要提供检定/校准证书):仿形或数控切割机(直径1000mm*厚度30mm)、气保焊机10台、钢材预处理装置(Sa1/2级可外委)、起重机10t、标准节组焊工装及生产工装;

4、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5、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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