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薪酬外包若实施欠妥,也会存在一定风险。企业在思考薪酬外包管理时,需要评估诸多要素,其中包括:1.明确目标探讨外包管理之前,关键是明确定义薪酬部门及整个公司将如何从中受益。由于薪酬外包管理所需的成本未必增员,因而,必须明确外包管理所能为企业创造的价值。较为理想的做法是,针对合作关系而设立的绩效标准应表明外包管理能否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及其实现目标的方式。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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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薪酬外包若实施欠妥,也会存在一定风险。企业在思考薪酬外包管理时,需要评估诸多要素,其中包括:1.明确目标探讨外包管理之前,关键是明确定义薪酬部门及整个公司将如何从中受益。由于薪酬外包管理所需的成本未必增员,因而,必须明确外包管理所能为企业创造的价值。较为理想的做法是,针对合作关系而设立的绩效标准应表明外包管理能否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及其实现目标的方式。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它仍由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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