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通知书》会载明当事人涉案的罪名、羁押地点等信息,可以初步判断事情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根据法律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危害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人的家属。实践中,办案机关一般采取电话、书面邮寄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家属。如果采取邮寄的方式通知,可能出现由于邮寄送达时间缓慢,或者因邮寄地址错误而没有收到通知书的情况。建议主动通过电话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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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通知书》会载明当事人涉案的罪名、羁押地点等信息,可以初步判断事情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根据法律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危害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人的家属。实践中,办案机关一般采取电话、书面邮寄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家属。如果采取邮寄的方式通知,可能出现由于邮寄送达时间缓慢,或者因邮寄地址错误而没有收到通知书的情况。建议主动通过电话或当面咨询的方式向办案机关核实有关情况。一般都可以打听到当事人被的原因以及关押地点。但也不排除办案机关以“案情保密”“有碍侦查”的理由拒绝告知原因以及关押地点。如果长时间没有收到通知,且通过电话/当面查询的方式无法获取有关信息,建议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亲友以辩护人的身份,经检察院、法院批准,可以见到当事人。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实践当中,很少有亲友能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即使参与诉讼,也很难被准许会见。出现这种情况,既有亲友掌握的刑事法律知识普遍不多,难以开展辩护的内在原因;也有检察院、法院担心其亲友基于私人情感,与当事人串供、毁损证据、打击证人的原因。一般检察院、法院也不建议当事人的亲友参与刑事诉讼。如果已经聘请律师,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传达家属对当事人的问候,帮助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但律师不会帮忙传递涉及甚至是犯罪的信息。
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离不开强制措施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起到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保全相关证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活动的干扰,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或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使犯罪的人受到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诉等作用,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侧重对于是否适用的简单考察,借以此篇梳理相关知识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候审、看管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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