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中心专利、知ming、精品版权、优良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
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以可以确定的赔偿额为基数计算。
知识产权打官司律师
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中心专利、知ming、精品版权、优良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价值知识产权拥有量大幅增加,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大幅提高,涌现出一批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市场主体
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以可以确定的赔偿额为基数计算。这一立法旨意的解读,主要建立在对我国知识产权现行立法对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安排的统筹理解基础之上。惩罚性赔偿是对填平性赔偿的补充,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基数的一定倍数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处以金钱惩罚。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谦抑性的特点,计算基数应采用证据证明清楚了的数额,但法定赔偿是估计值,不应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从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来分析,知识产权的取得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侵权行为直接影响权利人利润的取得。随着互联网等各种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方式也日益多元化、便捷化、隐蔽化,侵权人可通过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获得高额利益,权利人则很难发现和证明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就算发现,按照“填平性”原则,侵权人多也就是失去了收益;如果没被发现或是发现后权利人的权利没能得到合理维护,利益就变成侵权人的纯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处以多于其所得收益的惩罚,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商业秘密类:《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植物新品种权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林业部分);高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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