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液化烃罐区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确定:3.5.1.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为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5.2.液化烃储罐容积>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储罐容积≤100m^3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但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3.5液化烃罐区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确定:3.5.1.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为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5.2.液化烃储罐容积>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储罐容积≤100m^3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但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水消防系统安全操作规程:其一条认真执行《散粮筒仓系统作业一般安全守则》。第二条应随时检查确认各仪表、水泵、管路、阀门等处于完好状态。第三条消防水池应保持规定的水量。第四条消防泵房的室内温度不4℃。第五条保持高压段水表指示压力不0.85MPa,低压段水表负压不准超过规定数值。3.一次灭火用水量计算规定:3.1.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按现行国级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2.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小时。3.2.1.炼油装置用水量计算:联合装置:大型联合布置的炼油加工装置消防用水量按300计算。
《规范》整合修订编制组首回工作会议强调,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整合修订工作。三要体现性,一方面在整合修订工作中积极推广消防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另一方面,对于一些长期存在的制约我国火灾防控能力提升的难点问题,要思路,力争有所突破。四要体现协调性,坚持统筹兼顾推动规范体系科学发展。五要体现可操作性,着眼于服务工程,建设和消防监督工作,着力增强《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功能,为设计、施工、消防监督工作提供更便捷、更有效的手段。
室内消火栓布置原则:(1)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出入处、楼梯前室、走廊、门厅等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2)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喷水器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3)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计算确定。高层建筑、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不应大于30m;高层建筑裙房、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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