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这里的“所属单位”,是指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服务
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这里的“所属单位”,是指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有股份关系的上级、平级、下级单位,包括该用人单位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的单位,以及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该用人单位的单位,不限于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
外包事务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大家都知道,人事管理流程包括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较多,也较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法定的福利,如养老险、失业保险、medical care保险、Housing Provident Fund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然而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core工作不能也很难外包。
劳务外包并行的作业分布模式。
传统的作业模式是在完成一项作业之后再去完成另一项作业,是从“一台设备”到“另一台设备”,从“一个工作地”到“另一个工作地”的流水线作业模式。这种在时间上处于先后顺序的作业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企业将那些非core业务外包出去,使得各项作业在其开始初期就可以让合作企业进入,从而形成在空间上是分布的,在时间上是并行的作业模式,使企业能响应市场需求成为可能。
劳务派遣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完全派遣:由我单位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工人招牌、办理保险、发放工资、健康体检等。
(2) 转移派遣:由用人单位自行招牌、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我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我单位负责员工的薪酬、福利、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 减员派遣:指用人单位对自行招牌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我单位。由我单位代付有关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项社会保险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管理费用。其目的是减少用人单位固定员工,增强用人单位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才资源弹性。
(4) 试用派遣: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我单位,后以派遣形式试用,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选拔误差风险,有效降低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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