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
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还会
知识产权服务业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
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还会涉及挪用资金案件,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罪和挪用资金罪便是例证。
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公司刚刚成立时,虽然没出多少钱,但是又想说了算?NO.2
公司发展要融资,又怕股权被稀释,如何保住控制权?
以上两个疑问,实际上就是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的问题。那么法律上有什么解决方案吗?
《公》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合伙人的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我国法律对于合伙人退伙有着明确规定,不要以为退伙只是简单的告知就行,不然你就会跟杨某一样退了个“假伙”。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伙属于正常现象,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退伙时还是要按照合法的规定进行退伙,好聚好散,以后说不定还有机会再次合作呢。关于合伙创业的其他问题,欢迎在评论区提问。

A公司向B公司1900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送达地址,同时约定变更送达地址应提前告知对方,若因对方未告知的原因,应由过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作过程中,因A公司一直未还被B公司诉至。向A公司地址邮寄了开庭通知,但A公司既没有签收也没有派人出庭。根据合同送达条款,认定法律文书送达有效并依法缺席审判,终A公司仅耗时三个月左右就拿到了书。 假如没有约定送达条款,那开庭和公告下来就要四个月,整个案件恐怕要延长一到两年。一条送达条款带来的经济价值清晰可见! 所以,前先约定好送达条款或者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有这一招,还怕对方玩失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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