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人院公报,在司法领域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者,也是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
个人法务外包
在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人院公报,在司法领域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者,也是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在解决商事交易中的合同僵局。合同僵局是非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交易中大量真实存在。如果不妥善解决,必然带来重大效率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无谓的消耗。现行法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等都有其特定指向,德国法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并不成功,均无法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因此,典起草中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典是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实现典制度的良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是合同解除的例外规则,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它不会颠覆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带来额外的道德风险,也并不违反我国既有法律传统。起草中的典写入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既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公司财产被和破坏的有关问题
在过程中,因为会对被企业的具体情况还不是很熟悉,因此,有可能发生企业财产被和破坏的现象。具体分为:
1、员工有可能在过程中,因会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怀有怨恨,因此乘机或者破坏公司的财产;
2、会成员可能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收入或者公司财产。上述种情况,员工可能的主要是一些小件的但是有价值的生产资料(比如:工具、原材料、办公用品);第二种情况,会成员可能通过在编制财产清单时少记一些有价值的财产,或者将被企业的财产以买给其亲友等方式,公司财产。对此,我们建议会在开始后,一方面安抚员工的情绪,减少员工公司财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尽快清点公司的资产,并且另外聘请保安人员对公司的资产进行看管。此外,会的成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对财产的处置要由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以避免个别会的成员利用职权公司财产的情况出现。

商事活动中合同争议的解决是一个较为复杂和综合的问题;发生纠纷后比较好的结果是在争议发生后直接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合同中的“协商解决”。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进行商务谈判,这也属于法律服务中的非诉讼服务内容。
与普通合同纠纷一样,除了协商,通常商事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还包括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所以,为了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减少推诿扯皮,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会直接对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或签订独立的争议解决条款。
但所谓“防大于治”,尤其在商事贸易领域,在合作前期避免风险的意义远大于在纠纷后的解决,而律师所能体现的作用并不仅仅在纠纷发生之后,所以,通常公司或企业或有自己的法务人员、或聘请法律顾问、又或就某一法律问题委托律师提供专项服务。

【破产程序】
1、企业被人院宣告破产;
2、人院组(裁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建);
3、组接管破产企业;
4、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人的财产,追回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个月至宣告破产至日期间内处理的财产;
5、组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院裁定后,组根据方案清偿企业债务;
7、工作结束,应当向人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组;
8、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责任,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9、人院终结破产程序后,组应在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办理注销登记;
10、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置财产,由人院负责追回。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