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政l府部门提供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章
总则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1务院办1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
项目环保验收
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政l府部门提供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章
总则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1务院办1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1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排污许可的要求和制度安排。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监管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1院办公1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1法的通知》(国办1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三)申请材料不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我们为客户提供完善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已成功为本土数百家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一站式管理咨询服务。(五)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核发机关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1印1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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