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排污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环保信息核查
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排污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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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第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1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1保护部确定的期限等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1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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