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an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显然是一种机关的证据采集与调查行为,是依据法律对相关主体的职能分工。它将公an交通管理机关与法院的职能区分开。公an交通管理机关擅长调查与取证,并有自己特定的职业优势;法院的职责在于判案,其优势在于对于法律精神、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解。选择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判案者,有利于保持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公正与公平,更有利于确保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侵权赔偿问题得以法治化解决。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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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an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显然是一种机关的证据采集与调查行为,是依据法律对相关主体的职能分工。它将公an交通管理机关与法院的职能区分开。公an交通管理机关擅长调查与取证,并有自己特定的职业优势;法院的职责在于判案,其优势在于对于法律精神、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解。选择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判案者,有利于保持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公正与公平,更有利于确保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侵权赔偿问题得以法治化解决。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勘验、调查,汇总各种证据,做出证明当事人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综合结论,其本质就是一种事实性与意见性证据。
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交通关注的是整个事故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客观性,但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在于其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责任有无与大小。因为这种责任的划分直接与他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相关联。因此围绕交通对事故所形成的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可复议性一直争议较多,其目的还是在于保护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范交通在认定中的错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当事人责任认定,一个是法院等审判机关围绕事故损害做出的赔偿责任认定。作为当事人,可能更关心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其自身利益。但是,公an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不重要,因为该文书必定是法院重点审查与参照的证据性材料,也是确定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围绕事故定责的实践相当丰富,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比较薄弱,不如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围绕赔偿责任理论的各要素分别做出了详尽且多样化的探讨。下一步可以借鉴其相关成果,围绕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等开展深入研究,以丰富公an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理论,夯实其基础,以达成其有效指导实际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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