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属期待权,只有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时),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人,才分别按照继承顺序,实现其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时,与被继承人具有婚姻关系的配偶才能确定为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时,已与被继承人离婚,或者尚未取得配偶身份的,均不能为法定继承人;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则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收养关系中,只有在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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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属期待权,只有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时),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人,才分别按照继承顺序,实现其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时,与被继承人具有婚姻关系的配偶才能确定为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时,已与被继承人离婚,或者尚未取得配偶身份的,均不能为法定继承人;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则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收养关系中,只有在被继承人时已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或养父母)才能为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后,以收养为名而立嗣的子女,就不能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时,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或养子女,也不能为法定继承人。另外,是否有顺序继承人,必须以继承开始时为标准。继承开始时有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该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继承人转继承。

确定遗嘱生效的时间。遗嘱是立遗嘱人按照法定方式,生前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于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立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可以依法变更、撤销,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立遗嘱人时)遗嘱不可能再发生变化,这时才能依法判断遗嘱的有效。确定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继承开始时,原属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即应转移归继承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人所有。财产的意外风险责任,也应随之而转移。继承开始后,即使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其所有权应当为继承人所共有。遗产分割时所有权的确定,应当追溯到继承开始时。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遗产实际所得的时间不是一个概念,这两个时间不能等同。

如何对付“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6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典千零八十七条和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
对于这条重要的新规定,应该注意两点:
1、对己方有利的财产约定,可签订婚内协议,不要出现离婚字眼及离婚的意思表示,这样对方就不能请求。
2、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即使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仍然有效,双方均不得反悔,在诉讼离婚中也适用该离婚协议。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选择或排除法律适用,体现契约自由和处分原则。这种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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