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这里的“所属单位”,是指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外包
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这里的“所属单位”,是指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有股份关系的上级、平级、下级单位,包括该用人单位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的单位,以及独资设立或者控股、参股该用人单位的单位,不限于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是什么意思
派遣单位简单的解释就是劳务公司。公司负责招聘有技能的人才,然后根据客户公司的需求,派遣相应的工作人员。派遣员工的薪资由服务对象公司支付,但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归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就是一家企业把招聘员工的业务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其员工的薪资发放,社会保险医保,劳动保险等业务。
劳务外包偏向于后台业务。
新经济时代市场瞬息万变,企业生存的基本准则就是能及时获取终端信息,随市而变。为了把握终端市场,把准市场脉搏,许多企业对前台业务都是亲力而为,强化服务,而将后台业务,离市场较远的业务外包出去。
劳务外包偏向于机械性业务。
满足个性化需求,已成为企业在信息化社会生存的重中之重,企业将机械性、重复性的业务通过数字化、软件化外包出去正是新的生存之道。
劳务外包偏向于非现场业务。
企业的重要业务需要现场作业,必须由企业自身完成,对于那些非现场的或者以网络为平台的业务,可实施外包。企业可以通过因特网,与合作伙伴之间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彼此的资料互换、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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