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K检测中心作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品检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具有CMA、CNAS资质,实验室依据ISO/IEC17025 : 2006进行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服务的准则,可以依据欧盟标准,实验室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广大头盔厂商提供安全头盔的产品检测(具体项目见下图),并出具有威信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
摩托车头盔质量检测
TBK检测中心作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品检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具有CMA、CNAS资质,实验室依据ISO/IEC17025 : 2006进行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服务的准则,可以依据欧盟标准,实验室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广大头盔厂商提供安全头盔的产品检测(具体项目见下图),并出具有威信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如需了解更多的检测和咨询服务,请拨打热线咨询。
根据《国务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 34号)相关要求,摩托车乘员头盔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根据《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17号令)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5号令)等法律、行政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基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5认证委托:列入本规则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认监委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报告应对照计划逐项说明生产一致性控制所进行的工作和重要变更,对于发生的生产不一致情况应重点说明其原因、处理及追溯结果、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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