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事务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大家都知道,人事管理流程包括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较多,也较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法定的福利,如养老险、失业保
劳务派遣服务
外包事务
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往往可以被外包。大家都知道,人事管理流程包括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较多,也较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法定的福利,如养老险、失业保险、medical care保险、Housing Provident Fund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然而关于公司文化建设、关系协调、激励和留住人才之类的core工作不能也很难外包。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方式有明显的区别。劳务派遣maximal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表现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用工单位有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则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无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的特征有如下三方面:
First、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由三方主体组成,即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是一个中间人角色,一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在社会上招聘人员,对劳动者的基本资料进行登记,同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以便在用工单位需要时能够及时为用工单位提供合适的人员。对于劳动者来说派遣单位是其法律意义上的雇主,而用工单位却是其实际意义上的雇主,劳动者需要通过派遣单位才能与用工单位产生实际意义的劳动关系。
第二、劳务派遣的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并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为派遣单位提供劳务,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但不签订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被派遣人员给付劳务的利益归于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则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
第三、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即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它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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