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那么,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研究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从继承开始的时间起算,可以产生多种法律关系。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分割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到期债权,继承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主张偿还。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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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那么,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研究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从继承开始的时间起算,可以产生多种法律关系。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分割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到期债权,继承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主张偿还。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之日起,在3年的时间内,应当向人院提起诉讼。不及时起诉,过了3年的时间,就丧失了胜诉权,就不能再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利。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复杂情况,《典》94条也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有上述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

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共和国典》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院。
(2)高人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未婚男居期间所女系非婚女情形之一,《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父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女;非婚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如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均享有与婚等的权利。
《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女还是非婚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与此同时,非婚女与婚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法律赋予非婚女和婚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为人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责任。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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