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
建筑项目安全验收评估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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