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 无损检测仪器、 理化检验仪器、 耐压试验装置等; 无损检测、 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 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 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 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 校准合格。
1.5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 不允许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
b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申办要求
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 无损检测仪器、 理化检验仪器、 耐压试验装置等; 无损检测、 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 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 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 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 校准合格。
1.5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 不允许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进行外委。 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 理化检验、 热处理以及炉胆、 下脚圈和封头 (管板)成形工作允许外委, 对于有焊缝的炉胆、 封头 (管板), 应当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项目不允许外委。
2.专项条件
2.1 锅炉(A)
2.1.1 人员
(1)配备产品设计开发的人员, 并且有完整的 A ji锅炉产品设计经验, 包括结构设计、 强度计算、 热力计算、 水动力计算等能力;
(2)具备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并且有足够的将图样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人员;
(3)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 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 50 人项;
(4)配备 A ji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 5 人;
(5)配备 A ji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申请资料补正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许可实施机关将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 2 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
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 许可实施机关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 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 返回申请单位。凡属于各相关规则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的, 在申请书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返回申请单位。
6 试制产品
申请首ci许可或者增项许可的申请单位, 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 应当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下试制造至少二台产品, 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试制产品类别应当与申请级别相适应;
b) 试制产品的材质应该能够覆盖其申请的材料范围;
c) 试制产品允许一台为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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