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m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其专项施工方案,除按正常程序审核、审批外,应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广州基坑监测工程
基坑工程施工,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广州基坑监测工程
基坑工程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m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其专项施工方案,除按正常程序审核、审批外,应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广州基坑监测工程
基坑工程施工,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根据设计确定的支护结构桩(墙)顶水平位移点的位置和数量,在基坑支护结构的冠粱顶上布设观测点,观测点采用埋设观测墩的形式;在建立好工作基点墩后,将仪器架设在工作基点墩上,沿基坑边布设观测墩,观测点位置必须选择在通视处,要避开基坑边的安全栏杆等影响视线的物体。一般情况下观测点距离基坑300㎜比较合适。广州基坑监测工程
(8)基坑工程的监测范围应根据基坑工程设计深度、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支护结构类型、施工工法等综合确定;采用施工降水时,尚应考虑降水及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采用开挖时,振动的监测范围应根据现行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广州基坑监测工程
(9)现场监测的对象宜包括
支护结构
基坑及周围岩土体
地下水
周边环境中被保护的对象,包括周边建筑、管线、轨道交通、铁路及重要的道路等
其它应监测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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