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论处。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有过失。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者的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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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论处。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有过失。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者的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产生的纠纷。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当事人就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一方违背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借助公的介入,俗称“打官司”。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人讲究“退一步海阔天空”,为了节省时间成本、避免过度耗神,尤其对一些争议标的额不大的纠纷,通常合同相对人会选择自行和解。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Z终还是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法务外包服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司对外,另一类是公司对内。公司对外,即公司向其他企业或他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行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对外提供的问题上,公司董事会有权作决议。公司对内,即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其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在公司对内的情况下,董事会无权作决议。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
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如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且可随时提出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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