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不同。劳务外包,劳动者与外包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质用工主体就是劳务外包单位。而劳务派遣制,劳动者虽然也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实质用工主体单位是用工单位。用工范围与数量不同。劳务外包,是为了完成一些相对立的业务的,使用多少劳动者,每个劳动者做什么,发包单位是不能干涉的,他们只能就业务完成的质量与结果等情况向外包单位提出要求。而劳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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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不同。劳务外包,劳动者与外包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质用工主体就是劳务外包单位。而劳务派遣制,劳动者虽然也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实质用工主体单位是用工单位。用工范围与数量不同。劳务外包,是为了完成一些相对立的业务的,使用多少劳动者,每个劳动者做什么,发包单位是不能干涉的,他们只能就业务完成的质量与结果等情况向外包单位提出要求。而劳务派遣制,是为了完成某一范围工作量的,使用多少劳动者,每个劳动者做什么,怎样做都是由用工单位安排与指令的,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指令进行完成,其结果也是由用工单位自己把握的。
如劳务派遣单位将用工形式转换为劳务外包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判断是否仍构成劳务派遣律关系。与人事代理关系的区别人事代理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但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管理、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等人事管理内容委托给第三方人事代理公司。劳务派遣律关系与人事代理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在人事代理关系中,第三方人事代理公司仅提供劳动者社缴纳等服务,不参与对劳动者的实际管理,劳动者也不向其提供劳务。在审判实践中,重点是注意审查律关系的区别,实为人事代理关系但劳动者坚持主张其与第三方人事代理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的,院不予支持。

外包方式主要有合同业务管理方式(BMC)和委托方式。合同业务管理方式纯粹是一种外包方购买第三方服务模式,第三方(承包方)负责全部或大部分投资和业务管理工作,并承担投资风险;外包方只根据第三方完成业务的绩效和合同约束则购买服务,不用负责第三方的投资风险;合同终止则合作终止。委托方式是一种外包方将业务连带完成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委托给第三方经营的方式,主要有承包、租赁、特许管理和BOT(建设-营运-移交)特许管理4种合作模式。无论采用哪种模式,委托方都承担投资风险,即使是BOT特许管理模式,表面上第三方进行投资,实际上这些投资将连本带息以折旧费形式全部计入经营成本,由外包方在特许合同期内全部返还。

外判(Outsourcin或称外包,于1980年代流行起来的商业用语,是商业活动决策之一,指将非业务下放给门营运该项运作的外间第三者,原因是为了节省成本、集中精神于业者、善用资源、获得立及业人士服务等。外包和离岸外包经常被混用,但是外包主要是与组织的重组相关,而离岸外包更强调的是。当然,在当今化的前提下,这两个概念并不是互斥的。从根本和历上讲,外包是一个有关在团体内和团体间对劳动力进行组织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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