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人院公报,在司法领域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者,也是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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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人院公报,在司法领域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者,也是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在解决商事交易中的合同僵局。合同僵局是非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交易中大量真实存在。如果不妥善解决,必然带来重大效率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无谓的消耗。现行法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等都有其特定指向,德国法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并不成功,均无法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因此,典起草中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典是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实现典制度的良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是合同解除的例外规则,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它不会颠覆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带来额外的道德风险,也并不违反我国既有法律传统。起草中的典写入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既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个人在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当纠纷当事人存在消极确认之诉以外的纠纷解决形态时,应当否认其确认的利益。个人向深圳市住房管理中心投诉公司少缴、逾期不缴住房,深圳市住房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公司与个人之间尚不存在民事纠纷,公司的民事权益未受到侵害,因此,公司并不存在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为防止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又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属于竞业限制的业务,建议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补偿。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2021年1月1日,《人民共和国典》正式施行。有些人认为,典对企业没什么影响,这其实是不正确的,因为有不少企业法律问题还是和《典》有关的。就比如今天讨论的这个《员工入职登记表》,比着之前的规定就有一些变动。
当员工入职时,企业都会提供一份《入职登记表》,里面会有的个人信息。但是根据《典》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典》034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典》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也就是说,信息的收集一定要保护好,而且还要征得自然人同意。虽然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收集员工个人信息,本身并不,但是企业的收集方式等应符合其规定,注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不得从事《典》规定的两个“不得”行为。同时,在设计《入职登记表》等表单文件时可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如将婚姻状况等敏感信息设置为非必填等。
实践中,有关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务纠纷每年都会有很多起,这也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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