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标准——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6—1996)》
本标准规定了理发店、美容院(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店、美容院(店)
——检验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CO、甲醛、氨、空气细菌总数
用具细菌总数、用具大肠菌群、用具金葡菌
——监测检验方法——
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shanghan、病毒性ganyan、活动期feijiehe、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疾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zhiyu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公共卫生检测 5 公共用品用具监测样本量要求 公共用品用具的监测样本量按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3%~5%抽取。当某类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足30件时,此类物品采样数量至少应为1件。 6 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6.1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6.2现场采样前,应详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6.3 每件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修理后的仪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6.4 采样的流量于每次采集样品时,应设空白对照,采平行样。 6.5 使用化学法现场采集样品时,应设空白对照,采平行样。 6.6 微生物采样应无菌操作。采样用具,如采样器皿、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应经灭菌处理,无菌保存。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