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其他管理措施。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不得超过180日,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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