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人院公报,在司法领域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者,也是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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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人院公报,在司法领域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者,也是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在解决商事交易中的合同僵局。合同僵局是非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交易中大量真实存在。如果不妥善解决,必然带来重大效率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无谓的消耗。现行法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等都有其特定指向,德国法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并不成功,均无法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因此,典起草中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典是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实现典制度的良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是合同解除的例外规则,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它不会颠覆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带来额外的道德风险,也并不违反我国既有法律传统。起草中的典写入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既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1、什么时候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用人单位扣留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劳动门可以依照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家工程公司就因为合同不规范,栽了。该工程公司有一个长期合作的配套客户,作为供货方,公司每次都会提供各类的零件,然后客户也会按时结清货款。平时因为双方合作已经特别熟悉,相关的买卖合同也就没制定得特别正规。仅仅是通过传真的方式下单订货。当货款累计到一定数额时,再进行滚动式的结算。本来以为这样的默契会一直延续下去,但没想到后来客户却打破了这份默契。当货款像往日一样积累到一定数额,客户却并没有按时支付货款,而是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欠。工程公司想着彼此是双方的老搭档了,就同意了对方可以晚些再进行支付。结果这一拖,就是十几个月。催了好久,好不容易结清后,客户又采购一大批零件,但再次拖欠货款。因为一直拿不到货款,万般无奈之下,工程公司只好将客户告上了法院。但法院终却工程公司败诉。理由如下:双方的订购供货单是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互动,但证明力仅相当于复印件,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而客户的否认无疑让这份证据更缺少了信服力。同时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的交付凭证,工程公司对交付货物时间的举证也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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