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设计依据;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危害程度预测;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和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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