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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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核查《派遣协议》核查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并确认报酬、期限、岗位等是否与劳动合同一致。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的风险有哪些
规避裁员的风险一旦用人单位大量裁员,如果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解除,这种解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经济补偿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费或双方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作为条件与劳务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劳务公司去承担由裁员而产生的大部分经济赔偿责任,从而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由于劳动者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解除可能导致对其他员工产生影响,劳务派遣可以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摆脱这种困境。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子
实践中,出于保护受害者的需要,也有判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例子。对此有法官提出这样的观点,认为如果都按照这样的方式处理,似乎对派遣单位并不公平。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之基本法理出发,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提供一些发放工资、缴纳、招退工之类的简单服务,除此之外对员工的日常职务行为并不具备监督和管理的能力。
协议怎么变更:1、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因生产变更、生产项目调整或情况变化而修改合同的相关内容。2、本合同到期后立即解除,并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如需生产,甲继续聘用乙,需经乙同意,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签订新合同。3、合同期内,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满不能复工的;2)根据《企业退休员工暂行规定》,应退休;3)一甲方宣布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4、合同期内,甲方有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可解除合同: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经有关部门认定,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2)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资或者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3)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5、合同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1)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2)因工负伤的患职业病患者,由劳动鉴定鉴定;3)在规定的期内生病或非;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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