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人院公报,在司法领域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者,也是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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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353条第3款之前,我国立法中并不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但冯玉梅案早在2004年便横空出世,并登上2006年人院公报,在司法领域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随后的审判实践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升级为类案规则,并终促成了《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范的出现。在这一点上,司法既是者,也是者。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来自于司法实践,旨在解决商事交易中的合同僵局。合同僵局是非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冲突导致的必然结果,在实践交易中大量真实存在。如果不妥善解决,必然带来重大效率损失,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无谓的消耗。现行法情势变更原则、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等都有其特定指向,德国法重大事由解除规则并不成功,均无法有效化解合同僵局。因此,典起草中将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写入典是回应社会现实需要、实现典制度的良机。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是合同解除的例外规则,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它不会颠覆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带来额外的道德风险,也并不违反我国既有法律传统。起草中的典写入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既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什么
1、及时提供咨询;
2、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各种制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3、应邀代表公司出席或主持股东会议或董事会会议;
4、起草、设定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避免劳资纠纷;
5、起草、审查、修改协议、合同、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文件
6、应邀代表公司出席、参与各类商务谈判;
7、函、法律意见书见证;
8、代理公司诉讼、仲裁案件;
9、资信尽职调查,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0、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律培训。
11、根据客户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咨询;
12、根据客户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函;
13、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14、商标权、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
15、债权、商帐、风险信用管理;
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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