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渊源、内涵与本质
如前所述,常规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和刑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尤其指的是前者。但公an机关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者,其所关心的是事故本身,即事故的形成过程与原因,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如何发生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以及当事各方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原因力大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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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渊源、内涵与本质
如前所述,常规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指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的侵权赔偿责任和刑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尤其指的是前者。但公an机关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者,其所关心的是事故本身,即事故的形成过程与原因,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如何发生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存在以及当事各方在事故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原因力大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形的说明书,为后续的各种相关工作(如调解与赔偿、行政和刑事处罚等)奠定基础,做好衔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性文件,都明确指出: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时,要对当事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别强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从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一直使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一概念[2],并且在其第5条规定公an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第7条规定:“公an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zhang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zhang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公an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显然是一种机关的证据采集与调查行为,是依据法律对相关主体的职能分工。它将公an交通管理机关与法院的职能区分开。公an交通管理机关擅长调查与取证,并有自己特定的职业优势;法院的职责在于判案,其优势在于对于法律精神、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解。选择法院作为一个中立的判案者,有利于保持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公正与公平,更有利于确保交通事故所涉及的侵权赔偿问题得以法治化解决。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an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勘验、调查,汇总各种证据,做出证明当事人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综合结论,其本质就是一种事实性与意见性证据。
处理交通事故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包括当事各方的实体权利和处理事故的程序规定,事故各方的法律义务和部门的法定职责,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和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和金额,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行政处罚和当事人的行政救济规定。这些不同的内容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其中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性规定。
《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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