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府规定的当地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它仍由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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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府规定的当地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它仍由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B和企业C产生劳动争议时,由于员工B是和派遣公司A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此时员工B和企业C之间的关系就不是劳动关系,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就不属于劳动争议。员工B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应以劳务派遣公司A为被申诉人,而实际用工单位C只是在必要时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活动。这样一来,就能大大减少了人员管理成本与纠纷。

人事代理是与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新型人事管理模式,是指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单位或个人委托,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科技手段,按照一定的律程序和政规定,办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是一种人力资源外包形式,是企业根据需求将一项或多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由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档分离和人才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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