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
《办法》是对《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局令)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部令)的整合修订。3号局令和9号部令的发布实施,对推进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指引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新《环境保》等环境保律法规及新《标准化法》出台,机构改革及职能
产排污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
《办法》是对《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局令)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部令)的整合修订。3号局令和9号部令的发布实施,对推进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指引和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新《环境保》等环境保律法规及新《标准化法》出台,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以及我部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与实施工作提出新思路,3号局令和9号部令已不适应新的环境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1、标准类别划分和体系构成不能涵盖法律法规及职能调整赋予我部的环境管理领域;2、标准定位与制订原则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控等新时期生态环境管理需求;3、不能有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4、缺失标准实施评估和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不能反映生态环境标准管理改革进展。因此,我部组织开展了3号局令和9号部令的修订工作。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把握好“五个坚持”的总体思路,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坚持深化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推动重点领域工作取得新突破。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编制实施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加快建立支撑实现自主贡献的项目库,加快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深化低碳省市试点,强化地方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研究编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六次缔约方大会取得积极成果,扎实推进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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