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河高速公路原平至神池段沥青采购招标
灵河高速公路原平至神池段沥青采购招标公告
2015-03-06
?6?1 招标编码:CBL_20150306_13318614
?6?1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6?1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6?1 资金来源: 其它
?6?1 所属地区:山西
?6?1 招标人:灵河高速公路(原神段)建设管理处
灵河高速公路原平至神池段沥青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灵河高速公路原平至神池段(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晋发改交通发[2010]1348号文批准建设,施工图已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晋交建管[2012]13号文批准,项
目业主为灵河高速公路(原神段)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自筹和国内银行代款,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资本金25%,银行代款75%,招标人为灵河高速公路(原神段)建设
管理处,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招标人委托对本招标项目沥青采购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原平市麻地沟西,东接繁峙至大营高速公路和大运高速公路;终点位于神池县东湖乡北,西接神池至河曲高速公路和西纵高速公路。项目路线全长64.67km,主要经过忻州
市所辖的原平、宁武和神池中的6个乡镇(分别为原平市的沿沟乡、崞阳镇和段家堡乡;宁武县的凤凰镇;神池县的龙泉镇和东湖乡)。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
80km/h,路基宽度采用24.5m(分离式路基宽度采用12.25m)。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特大桥设计洪水频率1/300,路基、大、中桥、小桥涵设计洪水频率1/100。
本次招标范围:全线的沥青招标;对于改性沥青,根据本项目SBS改性沥青加工需要,在项目现场设立加工厂,提供改性有关的材料及设备,对基质沥青进行改性加工,经试验检测合格后,将
改性沥青运输至招标人地点。标段划分及采购数量如下:
标段 供应
施工
标段 施工标段桩号 规格及数量 交货地点
70号A级石油沥青(t) 90号A级改性沥青(t)
LQ1 LM1
LM2 K0+000~K22+500
K22+500~K45+880 5165 10617 桩号范围内施工单位拌合现场
LQ2 LM3 K45+880~K64+672.956 3512 7614 桩号范围内施工单位拌合现场
计划供货期: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上述供货周期为初步时间,实际供货周期将根据业主批准的材料供货计划确定。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类似沥青材料供货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均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参与本项目1~2个标段的投标,但多允许中1个标。
标段 注册资本金要求
(单位:人民币) 业绩要求
LQ1
LQ2 3000万元(含)以上 近5年,成功地完成过3条高速公路沥青供货业绩,且累计3万吨以上,其中改性沥青业绩不1万吨。
3.2 投标人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自有沥青改性加工设备不少于1套,改性沥青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
(2)加工现场自有或租赁沥青库(罐)的存储能力满足:基质沥青不小于1000吨,成品改性沥青不小于500吨;
(3)自有或租赁的沥青运输罐车的单次运输能力不少于200吨;
(4)山西省境内自有仓储10000吨以上沥青材料库。
(5)生产商或所代理的生产商拥有三个及以上全资控股的沥青炼厂,近3年平均每年沥青产量大于200万吨。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
按无效投标处理。
3.5 一个生产商对同一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由生产商自身或由其委托的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于2015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6:30(北京时间,下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单位介绍信(原件)、法人营业
执照(原件)、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代理授权书原件(仅代理商)、相关部门检测中心出具的拟供货产品检测报告(且检测报告出具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供货业绩原件(中标通
知书和供货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加盖公章的A4扫描件及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手机、固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加盖公章的
A4打印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人民币1000元,现金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1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将拒绝接收任何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于2015年4月1日9时30分公开开标
。
5.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标段。
5.4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一直有效,以保证有关函件(补遗书、澄清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
果由投标人承担。
报名前与下述联系人联系,办理投标事宜及申请表格。
项目负责人: 张旭 王经理
移动手机: 18515815829
联系电话:010-57372379 \ 01057372379
传真号码::010-58850901
电子邮箱:18515815829@163.com企业相关资格发送到此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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