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3M公司在我国获得了一项“平面折叠个人呼吸保护装置”的发明专利权,并在专利法规的保护下,在国内工业防护领域生产销售该的“折叠式”口罩。但在今年2月,3M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广东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正在推销一种规格型号为6002A型的职业防尘口罩,而该口罩的外观和特征均与3M公司的专利产品一致。于是,通过公证取证,3M将该公司和在上海从事销售6002A型的职业防尘口罩的欣安劳防用品有限公司告入法院,以侵犯发明专利权为由,提出20万元的索赔,并要求两单位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但在庭审中,朝美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在口罩的主体部分有打褶,而3M的专利产品在主体部分没有打褶,并据此认为自己的生产、销售并不构成对3M专利的侵权。
通过对相关专利的剖析,市一中院审理认为,3M专利中所描述的“不打褶”,仅仅是指口罩主体没有处在折叠状态下。而朝美公司辩称的“打褶”,只是在口罩部分有折叠线,其本质仍未超出3M公司的专利范畴。但法院也认为,朝美公司虽然构成侵权,但并未假冒3M的专利,且亦无证据证明其制造、销售了劣质产品,足以损害3M的商业信誉。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能作为其请求朝美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依据。
终,法院一审判决,朝美公司应停止对3M公司专利的侵权,酌定朝美公司向3M公司赔偿合理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