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与出卖人的处理
(一)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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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与出卖人的处理
(一)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二)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时,登记机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四)对登记机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法院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五)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时,其他法院已向该登记机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作者:陈文文 来源:陕西鼎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