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份的,家住郑州市管城区的刘女士来到了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找到该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咨询离婚事宜。刘女士陈述其于2007年7月26日与丈夫李某登记结婚。结婚之后,经过多年的辛苦打拼,家庭状况逐渐好了起来。谁知,好景不长!
郑州离婚律师,老公,小X三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其效力如何认定?
2019年7月份的,家住郑州市管城区的刘女士来到了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找到该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咨询离婚事宜。刘女士陈述其于2007年7月26日与丈夫李某登记结婚。结婚之后,经过多年的辛苦打拼,家庭状况逐渐好了起来。谁知,好景不长!从2013年开始刘女士就发现丈夫李某与“小X三”杨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而且一直持续到现在。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刘女士多次原谅丈夫,并表示只要其保证不再与杨某来往就既往不咎。谁知刘女士的苦心挽留却被丈夫李某视为软弱可欺,不仅不悬崖勒马,反而变本加厉。竟然背着刘女士将辛苦挣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多次转给杨某,累计数额竟然近百万元,杨某用李某转入的钱购买房屋及车辆等,并且李某还通过刷X卡及现金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杨某购买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
面对李某的一次次背叛,刘女士心如死灰,于是想找律师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要永辉律师在了解了全部案件情况之后对刘女士说:“根据你的具体情况,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问题,但是你忽略了一个问题,你丈夫李某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未经你同意擅自将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给杨某的行为是无效的,基于该无效的赠与行为,你可以主张要求杨某返还。”
那么,刘女士丈夫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其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刘女士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从法律上来讲,刘女士与丈夫李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如果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全部无效。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不正当的婚X外X情关系赠与财物给杨某,是超出正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事前未经刘女士同意,事后未得到刘女士的追认,其赠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给杨某,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因此,刘女士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人,有权主张要求杨某返还财物。
作者: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者:要律师 来源: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